本報漯河訊(記者薛華通信員陳戈)李某高中結業後在漯河市運營生意,後經人先容,與王娟(假名)瞭解成婚,並育有一子。婚後,李某生意越做越年夜,需求常常往外埠出差,就留下老婆在傢照料怙恃、孩子。李某在外埠經商時結識瞭張燕(假名),兩人很快斷定瞭情人關系,並在某縣城構成傢庭,以夫妻名義配合生涯,後兩人的女兒出世。
王娟偶爾得知李某在外埠“金屋躲嬌”,生氣的她便和公婆前去某縣城找到瞭李某。李某向怙恃、老婆攤牌,李某的怙恃一邊痛斥李某,一邊勸王娟接收實際。但王娟果斷謝絕,並向李某收回最初通牒:要麼與張燕薪盡火滅,要麼給她70萬元後她與李某離婚,不然就以重婚罪將李某、張燕二人告上法庭。李某終極選擇瞭王娟,向張燕提出分別。但張燕也不甘逞強,提出請求:要麼李某與王娟離婚,要麼李某給她100萬元分別費。李某馬上感到擺佈難堪,與王娟停止瞭兩個日夜的會談,但沒有成果。無法,李某當晚就吃瞭一瓶安息藥,成果一覺睡著後就再也沒有醒來。
李某逝世後,張燕與其女請求繼續李某的遺產。但是,王娟以為,張燕的女兒是私生女,沒有權力繼續遺產,張燕更不消想繼續遺產的事。後兩人因看法分歧鬧上瞭法庭。
漯河市源匯區國民法院經審理以為,張燕的女兒是李某與張燕的非婚生後代,按照法令規則,非婚生後代與婚生後代享有劃一的權力任務,屬第一次序繼續人。但張燕與李某系不符合法令婚姻,故不享有法定繼續人的權力,無權介入遺產朋分,隻有張燕的女兒能均等繼續李某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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