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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男子離婚時送瞭套房子給兒子 結果發現不是親生的

婚姻關系出現裂痕時,房子該如何分配,常常會成為夫妻雙方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如果牽涉到父母出資、親子血緣關系認定,這個問題又會變得更加復雜。 離婚後發現兒子並非親生, 餘姚男子想要拿回贈出房產 餘姚男子鄭某與妻子王某是奉子成婚,此前兩人相識時瑞安薈間較短,而結婚後,雙方之間的矛盾暴露得越來越多。最終,兩人在去年辦理瞭離婚手續。 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兩人的兒子交由王某撫養,鄭某則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同時,為瞭彌補離婚對兒子造成的傷害,鄭某將自己名下僅有的一套房產贈送給兒子,並配合辦理瞭過戶手續。 然而,忠泰極最近鄭某偶然得知,原來這個孩子並非是他親生,這令他十分憤怒。想到已經過戶的房產,鄭某覺得更加不甘心,於是便來到餘姚市公證處,詢問自己能否撤銷對房子的贈與。 公證員表示,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中父母將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是在物質上給予子女的補償,屬於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因此,即使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父母也不能任意撤銷。 “但鄭某的情況比較特殊,他是基於具有血緣關系的誤解,而將財產贈三輝白宮與給兒子,這屬於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因此符合可撤銷的條件。”公證員說。 另外,對於文心信義鄭某關心的撫養費能否返還這一問題,公證員也給出瞭解釋:“由於王某刻意隱瞞真相,使得鄭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瞭撫養非親生子的責任。同時,也因為鄭某的不知情,所以他與王某的子女之間,並未形成繼父母子女的關系。因此,鄭某離婚後支付的撫養費,可以酌情返還。” 女兒女婿鬧離婚, 老兩口前來咨詢能否拿回購房出資 老謝夫婦的女兒小花(化名)與男友小趙交往多年,雖然這段感情一直沒有得到老謝夫婦的認同,但兩人還是在三年前步入瞭結婚的殿堂。 結婚後,小兩口向父母提出,準備買一套房子,但兩人都是月光族,負擔不起這筆費用。而老謝夫婦拗不過女兒喜歡,最終同意幫他們出資買房。 不過,因為信不過小趙,老謝跟老伴商量後,決定借錢給女兒女婿。兩人留下瞭所有匯款憑證台北官邸,並讓小兩口寫瞭借條。最終,這套房子登記在瞭小趙名下。 去年下半年,小花和小趙因為感情不和鬧起瞭離婚,而這筆購房款也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老謝認為,既然當初說好是借款,那麼小兩口自然應該償還這筆錢。而小趙則堅稱,這隻能算嶽父嶽母的贈與,因此並不打算償還。最後,毫無頭緒的老謝夫婦來到瞭餘姚市公證處求助。 老謝告訴公證員,女婿小趙曾向他們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中有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但這圓山1號院個規定的適用前提,是父母有贈與的意思表示,但贈與對象不明確。而老謝夫婦一再強調他們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上述出資皇翔御郡屬於借款,並保留瞭所有匯款憑證和借條。此時,就需要由小趙來承擔上述款項是贈與的舉證責任。”公證員解釋道。 公證員還表示,在高房價的整體環境下,父母在子女購房時給予部分甚至全部資助是比較常見的現象,但這並不是為人父母的義務,更不是子女的權利。子女買房時父母出資,除明確表示贈與以外,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的義務,至於事後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償還,則另當別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青田大師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瞭子女並且隱瞞真相,導致另一方因受欺騙而撫養瞭非親生子女的,其離婚後給付的撫養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稿源: 現代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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