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投訴人):楊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投訴人):楊 周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投訴人):寧夏理工學院
地址:年夜武口區星海鎮山川年夜道學院路一號
法人:趙惠娥 職務:寧夏理工學院校長 德律風: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人格膠葛一案,不平石嘴山市年夜武口區人平易近法院(2018)寧0202平易近初549號平易近事訊斷書、石嘴山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的(2018)寧02平易近終221號平易近事訊斷書、寧夏歸族自治區高等人平易近法院(2018)寧平易近申679號平易近事裁定書、石嘴山市人平易近查察院石檢平易近(行)監(2019)64020000013號不支撐監視申請決議書等四份法令訊斷文書之成果,根據《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公民事官司法》之規則,依法向寧夏歸族自治區人平易近查察院提請抗訴。
抗訴哀求:
一、依法撤銷石嘴山市年夜武口區人平易近法院(2018)寧0202平易近初549號一審平易近事訊斷書、石嘴山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的(2018)寧02平易近終221號二審平易近事訊斷書、寧夏歸族自治區高等人平易近法院(2018)寧平易近申679號再審申請平易近事裁定書、石嘴山市人平易近查察院石檢平易近(行)監(2019)64020000013號不支撐監視申請決議書等4份存在嚴峻問題的法令文書,還法令之公平。
二、哀求依法改判或發還重審,依法支撐申請人的符合法規訴求以保護法令之公正公理:1、判令被申請人分隱私小號離在海內十傢以上媒體就其暴力危險行為、假造不實輿論侵害聲譽權、應用收集侵略隱衷權、應用收集臨時門號入行人身進犯等行為向申請人公然賠罪報歉;2、判令被申請人賠還償付申請人楊弘毅身材康健、醫藥費、精力傷害損失賠還償付金99000元,判令賠還償付申請人楊周誤工費、路況費、夥食費、差盤纏盤川等各項所需支出6800元,算計賠還償付金額105800元;3、判令被申請人寧夏理工學院返還楊弘毅已繳納的膏火及賠還償付因遭到犯警侵害形成學業間斷的經濟喪失,共計58000元;
三、哀求訊斷本案一、二審的官司所需支出所有的由被申請人負擔。
四、對申請人公道疑心的法院相干職員存在的違法行為入行查處,給申請人及相識此案件實情的約200萬社會公家一個公道的交接。
抗訴事由:
根據《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公民事官司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原訊斷、裁定認定的基礎事實缺少證據證實的;第三項:原訊斷、裁定認定事實的重要證據是偽造的;第五項:對審理案件需求的重要證據,當事人因主觀因素不克不及自行網絡,書面申請人平易近法院查詢拜訪網絡,人平易近法院未查詢拜訪網絡的,人平易近法院應該臨時簡訊驗證再審。
本案存在顯著的事實認定不清,對當事人傷害損失認定不明,訊斷並非根據相干證據而入行的情況,無奈讓申訴人釋懷對訊斷成果存在必定生意業務行為或幹性原因的疑心,特申請抗訴。
詳細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庭沒有調閱主要證據屬於嚴峻的步伐不妥行為。
在一審庭審之前,申請人就以書面方法向一審主審法官肖占斌投遞瞭法令定見書,明白哀求一審法官網絡石嘴山市年夜武口區公循分局在4.12案發後所做的治安案件查詢拜訪筆錄。之以是做出這個哀求,是由於申請人無奈經由過程小我私家之力網絡這些可以充足證實4.12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是以,為確保告狀事實的完全性,故向一審法官哀求由法院出頭具名網絡已有的治安案件查詢拜訪筆錄證據。但事實上,一審法官從沒有網絡或運用這些已有證據,致使一審訊決中漏掉瞭被申請人的員工姚遙、閆文才、薑奇、孫惠連等人對申請人楊弘毅毆打行為的認定,屬於嚴峻的步伐不妥行為。
2017年12月24日,申請人收到瞭寧夏石嘴山市年夜武口區人平易近法院下達的一審平易近事訊斷書,收到訊斷書當前,申請人於2017年12月25日14時10分給一審主審法官肖占斌打瞭一個德律風,問瞭他2個問題——法庭是否曾經虛擬簡訊調閱瞭關於2017年4月12日晚產生事實的年夜武口區公循分局所作的治安查詢拜訪筆錄,謎底是否認的!第二個問題,作為主審法官是否已所有的瀏覽查望瞭申請人在告狀階段就已提供應法院的書證和電子證據,謎底也是否認的。
二、原審訊決漏掉瞭被申請人的員工姚遙、閆文才、薑奇、孫惠連等人對申請人楊弘毅毆打行為的認定。
2017年4月12日10點擺佈,寧夏理工學院常務副校長姚遙一行人在酒後突入我兒子地點的學生宿舍,因我兒子眼鏡腿上繞的衛生紙被姚遙視為捲煙,於是,姚遙起首下手毆打我兒子,在場的其餘三名教職工緊隨著也介入瞭對我兒子的群毆。毆打後,三名姚遙的手下將我兒子從宿舍樓強行拖至後勤辦公室,拖扯達100多米遙,半途,姚遙手下的三名教職工對我兒子入行瞭不停的撕扯和毆打,幾回將其推到在地,施行腳踩等暴力行為,到後勤辦公室當前,姚遙對同宿舍的幾論理學生(包含經由打人現場並上前阻攔打人的周姓同窗)揚聲惡罵,言語之下賤難以形容,然後再次打我兒子耳光,以至我兒子耳朵泛起短暫性的掉聰。姚遙無視我兒子受傷的事實,並沒有實時送醫,反而以寫包管書的方法將幾論理學生拘禁長達三小時以上。期間,姚遙等人還強令幾名同窗像罪犯一樣地蹲在墻邊,遭遇到罪犯一樣的辱沒。
上述事實,有我孩子在公安機關的陳說記實、我孩子同窗(有至多2名現場的同窗在公安機關的陳說為證)在公安機關所做的案情查詢拜訪記實、在場學生錄制的現場打人錄像、上前勸止打人的過路周姓同窗的向黌舍相干引導陳說事變經由時的陳說灌音、寧夏電視記者做的查詢拜訪錄像、黌舍法人趙校長在手機中親口向我認可打人事實的灌音、打人者常務副校長親口對我認可打人事實的灌音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且這些事實均是經由石嘴山市年夜武口區公循分局查詢拜訪核實,公安機關並根據查詢拜訪成果對以上違法行為人給予瞭5——12天,500——1000元的治安處分。這些證據可以彼此映照,造成完全的證據鏈。但一審法官和二審法官卻對申請人提交的這些大批證據最基礎熟視無睹,致使原審訊決未對上述毆打事實予以確認,屬於法令上漏掉瞭主要事實的情況。訊斷書無任何證據支撐地將四個漢子對一論理學生的暴力毆打描寫為“拖拽行為”和“不文化的治理行為”,顯著是一種左袒行為,其念頭值得疑心。
一審法官和二審法官有興趣對提交的大批證據熟視無睹,致使一審、二審訊決均未對上述毆打事實予以確台灣簡訊認,屬於法令上漏掉瞭主要事實的情況。一審法官在審理經過歷程中,沒有應該事人書面哀求提取公安機關的查詢拜訪筆錄這一主要證據,沒有重視公安機關失效的行政處分決議書的台灣虛擬電話接收簡訊法令效率,很顯然這決不是法官的營業素質或一時忽略可以詮釋的。
三、原審訊決在無任何理由和證據支撐的情形下間接否認瞭姚遙、閆文才、薑奇、孫惠連等人入進學生宿舍是否喝酒的事實認定。
依據我孩子及事發其時浩繁同窗的目擊陳說和公安機關的查詢拜訪筆錄等材料、勸止打人的過路的周姓同窗在接收黌舍捍衛處查詢拜訪時的陳說灌音、寧夏電視記者做的現場查詢拜訪錄像等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寧夏理工學院常務副校長姚遙這一行人入進宿舍時,確鑿是滿嘴酒氣。但平易近事訊斷書卻認定是否喝酒與本案有關。
是否喝酒是本案產生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本案法令事實的主要構成部門,是相干事實產生的回因地點。姚遙及手劣等人其時是否處於醉酒狀況現已無奈斷定,但至多申請人以為打人行為與姚遙等適量喝酒招致的行為自控力降落存在間接聯繫關係性,是案件產生的因素,但法庭對是否喝酒這一事實有興趣不給予認定,聲稱是否喝酒與本案有關,如許的訊斷認定無奈讓申請人佩服。
四、一審、二審訊決均漏掉瞭寧夏理工學院假造事實公然發佈虛偽性通知佈告,嚴峻侵害楊弘毅的聲譽權的事實認定。
2017年4月14日,黌舍經由過程民間weibo@[寧夏理工]方法發佈《寧夏理工學院關於4月12日楊弘毅學鬧事件的通知佈告》和黌舍撰寫的相干情形闡明。申請人於2018年4月2日入行網上搜刮,查找到大批網頁,從而照相入行記實(Smszk為進步我的照片的真正的性,申請人專門用一張2018年4月2日的《涼山日報》附於照片下部),共向二審法庭提供瞭達55個網站轉錄發載此信息的截圖。這份通知佈告在時至2018年4月2日——收集上還大批存在關於這個通知佈告的網頁記實。天下有幾十傢的網站入行瞭轉錄發載,從出名網站網易、騰訊、中華網到各地的地級當局網站均有大批轉錄發載,闡明這個通知佈告的影響面是天下性的,且連續時光長達近一年。
申免費簡訊認證請人向一審法庭出示瞭《寧夏理工學院關於4月12日楊弘毅學鬧事件的通知佈告》這一系列證據後,原告方代表lawyer 聲稱這個通知佈告發佈於其黌舍內網上,沒有給申請人形成不良影響,一審和二審法官均接收瞭寧夏理工學院的不實辯解定見,無任何證據支撐地稱通知佈告發佈於黌舍內網。在寧夏高院的裁定中,有如許的表述:“本院經審查以為寧夏理工學院於2014年4月14日在校園內網上宣佈瞭自行查詢拜訪的事務情形,並沒有經由過程任何媒體向社會公然發佈。”這個表述是與事實顯著不相符的,由於,申請人提供的照片和截圖可以證實,黌舍是經由過程其民間weibo@[寧夏理工]方法發佈的,且其對外宣台灣虛擬門號收簡訊佈的通知佈告和情形闡明為天下幾十傢網站入行瞭大批轉錄發載。這個證據的虛實和形成的傳佈影響僅需求用一分鐘時光上彀就可實現查證事業的,但顯然法官並沒有入行核實,隻服從辯解定見就間接認定瞭一個虛偽的論斷,為此申請人果斷以為這是法庭對事實認定不隱私小號清的表示之一。申請人不由要質問寧夏三級人平易近法院的法官:你們是怎樣入行案件審理的?有什麼證據或理由可以讓你們在訊斷書、裁決書中作出與事實相矛盾的論斷?明火執仗地為違法人開脫的底氣安在?
五、一審、二審法庭均沒有對黌舍采用教員署名信方法對申請人入行人身進犯的事實入行認定。
黌舍在2017年4月28日炮制瞭一個所謂的西席署名信,逼迫大批不在事發明場的教員具名證實是申請人下手打瞭往檢討學生宿舍的黌舍引導,並在文中對申請人入行嚴峻的人身進犯,妄圖經由過程當局幹涉方法到達扼殺毆打事實的目標,顛覆公安機關經由查詢拜訪核實的事實。
黌舍炮制的這個署名信對整個事實入行完整的推翻,虛擬出申請人起首下手打輔導員的情節,對申請人入行令人發指的人身進犯。這個證據證實黌舍施行瞭針對我小我私家和我孩子的嚴峻人身進犯行為,可一審、二審法官竟然隻聽黌舍的辯解定見就認定無奈證明這是黌舍所為,是以,黌舍不該負擔責任。豈非有活雷鋒在為黌舍做這件事?豈非幾十論理學校虛擬手機西席的署名是捏造的?申請人提供的這個證據隻需求經由接收驗證碼平台字跡鑒定就可了解虛實,沒有經由鑒定,就間接給予否認,且沒有任何理由就否認申請人的證據!如許的庭審定見竟然可以出臺,申請人不克不及不疑心相干法官與寧夏理工學院之間存在什麼樣的問題。
六、原審訊決漏掉瞭寧夏理工學院網上宣佈學生隱衷信息,嚴峻侵害申訴人楊弘毅的隱衷權的事實認定。
黌舍經由過程民間weibo@[寧夏理工]方法發佈《寧夏理工學院關於4月12日楊弘毅學鬧事件的通知佈告》的不良影響還體現為對我兒子的指名道姓。咱們任何一個有知己的人和有基礎法令知識的人都了解在對外發佈針對小我私家的相干事及時,應嚴謹、鄭重,決不克不及等閒地指名道姓。縱然如原告方代表lawyer 聲稱的那樣——這個通知佈告發佈於其黌舍內網上也同樣對我兒子形成瞭傷害損失,由於黌舍采用瞭虛偽的陳說性誤導別人,並采用瞭指名道姓的方法間接侵害瞭一論理學生的名譽,至多在黌舍范圍內已事實上造成瞭對我兒子的倒霉影響,我的孩子當前怎樣面臨他的同窗?何況申請人有證據證實這個通知佈告的普遍影響性,黌舍的做法是讓我孩子無奈繼承修業的間接因素。
黌舍為瞭給違法行為施行人中華電信線上收簡訊開脫罪責,在收集上對我和我兒虛擬驗證碼子死力爭光,將擔任黌舍學生會文藝部副部長的我兒子描寫成為一個問題少年,將我兒子掛科17科的事公之於眾。是的,寧夏理工沒有效紅頭文件來宣佈這一信息,而是采用所謂的小號這種越發凶險的方法來宣佈的,但這些隻能是黌舍所把握的小我私家信息是怎樣泛起在收集上的,讓我兒子的這般隱衷性的信息公開地泛起在收集上,其目標是什麼?我及我兒子從沒有受權寧夏理工學院宣佈這些信息,在沒有權力人受權的情形下,寧夏理工私自公然瞭學生的隱衷性信息,這分明便是侵略國民隱衷的行為。寧夏理工私自公然瞭學生的隱衷性信息,從而招致我兒子的同窗及泛博網友對我兒子的負面評估,泛起大批針對我兒子的求全譴責和謾罵,這種收集暴力行為對我兒子形成瞭隱衷侵權和精力傷害損失。
一審、二審法官聲稱無奈證實這是寧夏理工學院所為,那麼,我不克不及不質問法官,怎樣詮釋我兒子的隱衷性信息泛起在收集上?不是寧夏理工學院的相干引導人所為,那麼另有誰可以或許發佈隻能為黌舍把握的學生小我私家信息?發佈這般內在的事務的進犯性信息的目地安在?法官沒有事實依據且極不具有邏輯性和基礎情理的訊斷定見就如許公開泛起在瞭訊斷書中,這顯然與其辦案營業才能有關。
七、法庭漏掉瞭寧夏理工學院相干職員對我孩子和我小我私家入行人身進犯行為的認定。
申請人在寧夏理工學院貼吧上揭曉瞭關於本案的實名舉報資料和相干評論文章,公然瞭事實實情,在我文章的跟貼中泛起瞭采用小號方法表達的對我兒子和我小我私家的人身進犯性內在的事務——在我網文的跟帖中,有人用一種與其高校引導人成分極其不符的粗鄙言語——“馿日的”對我入行瞭謾罵和欺侮。
我之以是肯定如許的進犯行為是出自黌舍引導人之手,在於這些進犯性內在的事務中泛起瞭我與黌舍引導在黌舍會議室鋪開善後事宜會商時的細節內在的事務,而餐與加入這個和諧會的職員隻有幾論理學校引導,談話的細節性內在的事務可以或許泛起在網上,隻能證實如許的進犯行為是黌舍引導所為的,或許縱然不是黌舍引導親身做的也是出自於引導的授意。
寧夏理工學院辯稱無奈證實這些行為系寧夏理工學院相干職員所為,法官無任何證據且極分歧理地采信瞭這個定見,是以,法庭沒有對此事實入行認定。那麼法Smszk官興許可以告知咱們為什麼隻有黌舍引導才通曉的隱衷性信息可以或許泛起在收集上?此刻這些談話內在的事務泛起在網上,是怎樣讓法官置信這不是黌舍相干引導所為的?隻有黌舍引導所了解的談話細節內在的事務泛起在網上——這便是成果,至於它怎樣泛起的,豈非免費簡訊法官就沒有感性可以辯別?這般無基礎感性和邏輯性的法官怎樣可以或許擔負法令之尊嚴?黌舍的這般嚴峻的違法行為竟然可以或許讓法免費臨時手機號碼官熟視無睹,這般輕松地逃避法令的責罰,另有什麼法令公平可言。
一審、二審法官均認定人身進犯行為無奈證明為黌舍所為,是以,黌舍不該負擔責任。豈非有活雷鋒在為黌舍做功德?如許的庭審定見竟然可以出臺,我不克不及分歧理地疑心法官與寧夏理工學院之間存在什麼生意業務行為。
八、申請人的被迫入學效果與寧夏理工學院常務副校長姚遙等人的暴力危險及後續黌舍雲短信施加給申請人的精力傷害損失、聲譽侵害、隱衷侵權等違法行為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
2017年4月13日,申請人楊周從西昌坐飛機直飛銀川,到寧夏理工學院處置善後事宜時,隻有一個設法主意——我孩子在黌舍已就讀三年,另有一年就結業,此事不克不及影響到我孩子的順遂結業,我隻需求一個事實的認定、一個報歉、一個不影響申請人繼承就讀順遂結業的包管。
因為產生於公家場所的公開毆打行為已讓申請人感覺顏面掃地,無奈面臨本身的同窗,自尊心遭到猛烈危險,而黌舍後續施加給申請人的精力傷害損失、聲譽侵害、隱衷侵權等違法行為讓申請人感覺本身的人身安全遭到要挾,懼怕在黌舍被抨擊、被危險,損失瞭繼承唸書的所有可能性,隻能被迫入學。被迫入學這個決議肯定不是咱們申請人所違心的抉擇,由於這必然將對申請人的平生形成無奈拯救的嚴峻影響。起首是學接收驗證碼平台業間斷,無奈得到在社會中餬口生涯和成長所需求的結業證,其次,是鋪張瞭可貴的三年進修時光,隻能再破費時光和款項從頭往進修新的餬口生涯本事。再次是將造成一個無奈向他人詮釋的污點記實,成為平生都無奈歸避的影像,成為影響平生個人工作成長的遺憾。被迫入學這是一個無奈讓咱們申請人接收的效果,而這個效果的泛起竟然隻是由於一個黌舍引導人的一次酒先行為!竟然是由於黌舍對違法當事人的無底線的卵翼!竟然是由於黌舍對法令的無恥轔轢!竟然是由於黌舍對法令精力的狂妄和譏嘲。
依據國傢高級教育治理規則,對付掛迷信生可以申請重考,在臨時門號規則時光內無奈結業的,還可以申請延期結業。是以,進修成就決不是咱們申請人決議入學的最基礎因素。在事關我孩子終身年夜事的時辰,隻要有一絲順遂結業的可能性,我會掉臂申請人的久遠好處而讓申請人入學嗎?顯免費簡訊認證然,在黌舍這般看待申請人的情形下,已顯然申請人無奈在黌舍繼承失常上學。
因為黌舍的因素招致瞭申請人無奈實現學業,無奈得到人生成長的機遇,面對如許宏大的喪失,豈非還不克不及向黌舍主意退還膏火?便是從合同法角度動身,因為一方錯誤,招致另一方無奈告竣預約下訂目地,也答允擔響應賠還償付責任,因為黌舍的因素,曾付出的膏火無奈到達當初付出的目地,也應要修業校返還這一部門不妥得利呀。
寧夏理工學院以為申請臨時簡訊人的被迫入學效果與寧夏理工學院常務副校長姚遙等人的暴力危險及後續黌舍施加給申請人的精力傷害損失、聲譽侵害、隱衷侵權等違法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申請人的被迫入學系自身因素,不克不及負擔其平易近事責任。黌舍可以建議這般的辯解定見,但法官竟然所有的采納此定見,就讓我不克不及不以為法官的此種立場存在嚴峻趨勢性!有什麼證據和理由可以支持法官所有的采信寧夏理工學院的辯解定見?按此邏輯,全國全部違法行為都不需求負擔任何責任,由於肯定可以找到一個理由為違法行為人入行開脫!法院以為申請人被迫入學隻是申請人進修成就的因素與黌舍有關的推論是無毫無原理和依據臨時簡訊驗證的,作出這般推論的法官他起首是寒血的,然後是懷抱著令人生疑目地的。
楊弘毅的入學是遭到被申請人姚遙、閆文才、薑奇、孫惠連等人的毆打行為及寧夏理工學院假造不實輿論,侵略楊弘毅的聲譽權招致的主要傷害損失成果,是在無奈包管人身安全的條件下不得不采取的必然辦法,是與違法人寧夏理工學院的連續危險密不成分的必然成果!傷害損失賠還償付是《侵權責任法》的簡訊認證主要法令準則,即然寧夏理工學院事實上對我孩子形成瞭嚴峻傷害損失,那麼,就應該根據法令規則對受益人入行賠還償付,原審訊決以為退還交納的膏火沒有事實與法令根據而不予支撐屬於法令合用過錯。對此,申請人以為原審法令合用過錯,應該依法判令被申請人寧夏理工學院返還再審申請人楊弘毅的三年膏火及賠還償付喪失,共計58000元。
九、法庭對申請人楊周維權所需支出的認定極其分歧理。
作為申請人楊弘毅的父親,在事變產生後為妥當處置事變,而多次來回於西昌與石嘴山之間,僅單程的飛機票所需支出就曾經凌駕瞭原審所認定的1324元。大批現實產生的所需支出因為申請人其時沒有告狀的設法主意而對單據沒有實時入行網絡和保留,才致使泛起瞭單據與現實收入不符的問題,但沒有單據不代理申請人就沒有付出由此發生的所需支出。事實上申請人多次來回的路況費、住宿費、誤工費、夥食費等所需支出早已超越瞭申請人的官司哀求6800元。申請報酬瞭維權精心告假在寧夏前後呆瞭17天,前後共5次來回於西昌和寧夏之間,豈非隻會產生1324元的經濟喪失?僅我前後付出的快遞所需支出就近800元,禮聘lawyer 的所需支出就遙凌駕法院的判賠金額,但我並沒有就此建議索賠主意,我索賠的隻限於對我孩子危險部門和我維權而間接產生的金額。
申請人楊周為公道、符合法規地解決此事,5次來回於西昌和寧夏之間,確鑿產生瞭大批的路況費、差盤纏盤川所需支出。從西昌到成都的單程虛擬簡訊認證飛機票是1200元,從成都到銀川的單程飛機票是800元多,一個單程便是2000多元。申請人受打人事務的影響真正的地產生瞭這些經濟喪失,豈非不該向侵權人主意?向法院建議6800元的經濟喪失賠還償付哀求是公道符合法規的。
法院隻需核實這一所需支出發生的公道性罷了,豈非法院還需求像管帳師firm 一樣往查對每筆所需支出的真正的性?假如法院隻對單據入行認定,那麼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十倍這一金額的單據,法院也所有的給予認定?申請人以為法院隻需求核實所需支出的真正的性和公道性。
以上所需支出並沒有計進是以事的影響而產生的時光本錢和申請人支付的精神,更沒有盤算為維權而禮聘lawyer 的所需支出,禮聘lawyer 的所需支出豈非不是受益人遭到的喪失之一。
十、法庭交給申請人具名的法庭記實沒有完全記實申請人的定見,且申請人在法庭上的講話被6次打斷,極年夜地影響瞭申請人失常官司權力的行使,疑心一審台灣虛擬sms中存在影響案件公平審理的情形。
在庭審收場給申請虛擬手機人入行具名確認時,申請人發明有大批申請人的講話內在的事務沒有被記實在案,對此情形,可以對比法庭視頻材料查證。
2017年12月24日,申請人收到瞭寧夏石嘴山市年夜武口區人平易近法院下達的一審平易近事訊斷書,在收到訊斷書當前,申請人楊周於2017年12月25日14時10分用手機13908152393與一審主審法官肖占斌的15008669096號碼入行瞭通話,申請人問瞭他台灣門號代收簡訊2個問題——法庭是否曾經調閱瞭關於2017年4月12日晚產生事實的年夜武口區公循分局所作的治安查詢拜訪筆錄(在一審閉庭前,已書面向法官建議瞭調閱這些間接證據的要求),謎底是否認的!第二個問題,作為主審法官是否已所有的瀏覽查望瞭申請人在告狀階段就已提供應法院的所有的書證和電子證據,謎底也是否認的。
一審主審法官肖占斌面臨申請人楊周的質問,他的歸答是:法官隻需求對法庭上呈現的證據賣力,不需求往瀏覽被告提供的所有的證據,但問題的樞紐是,他在法庭上曾6次粗魯地打斷或禁止瞭申請人楊周在法庭上的講話(有法庭視頻可以證實),致使申請人楊周在一審中不克不及完全地入行證據提供和證據質證,嚴峻地影響瞭申請人楊周失常入行質證和提問的權力,影響瞭申請人楊周符合法規官司權力的執行。作為一名主審法官不入行事前的案件訴前預備,在證據還沒有完全鋪示之前,主審法官肖占斌就慌忙入行瞭所謂的法庭小結,而如許的法庭小結並不克不及讓申請人的認同,針對申請人對法庭小結確當庭貳言也是間接被打斷。
申請人在二審中向法庭從頭提供瞭55個網站上留存的網頁截圖證據,被申請人建議這些新增添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定見。是不是新證據,法庭可以對照一審的法庭記實做出判定,但顯然,二審法庭間接無視瞭申請人提供的大批無力證據,不肯就這些證據入行質證。針對申請人在二審中建議的七個新證據,寧夏理工學院的辯解lawyer 建議不是新證據的定見後,石嘴山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的法官竟然采信瞭這一說法,謝絕當庭就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入行證據質證。申請人無奈懂得二審法庭有什麼理由和事實謝絕新證據質證!申請人以為法官的這些無奈讓申請人懂得的行為,盡對無奈讓申請人排除疑心。
在整個一審和二審的庭審階段,申請人共向法庭提供瞭多達100項的證據,但台灣接碼平台這些證據在法庭上連質證的經過歷程都沒有,就被一句“不認同”就被輕松克服,如許奇葩的事竟然就產生在標榜公平的法庭上!
被申請人在整個一審和二審中的庭審現場僅僅提供瞭一份楊弘毅的進修成就匯總表和一份標志每日天期為2018年4月17日的疾病證實書作為其辯解的證據,但這2份證據與毆打事實和黌舍侵略申請人隱衷、聲譽並無間接關系,那麼多無力的證據在寧夏理工學院一句“不認同”的定見下就釀成瞭一張張廢紙,泛起瞭大批證據不敵一番大話、廢話的怪事,庭審竟然不消證聽說話,那些慘白、浮泛的辯解定見經由一番運作後,竟然可以輕松地克服申請人提供的大批且確實的證據。
虛擬門號 如許的事實,無奈讓申請人放下對法官的疑心,申請人以為我的疑心是公道的。
十一、縱觀整個庭審經過歷程險些便是一場鬧劇。
黌舍的辯解lawyer 建議我作為孩子的親生父親不克不及代理我孩子打官司;我孩子不是名人,是以不克不及具有自力的人格,不組成聲譽侵權。如許險些猶如笑話的辯解定見竟然出自專門研究lawyer 之口,其營業才能可想而知,但便是如許程度的lawyer 竟然可以不消證據(由於他也拿不出對黌舍無利的證據,可以或許拿出的證據便是楊弘毅的進修成就匯總表和一份標志每日天期為2018年4月17日的關於寧夏理工學院常務副校長姚遙不克不及喝酒的所謂疾病證實書作為其辯解的證據)就可以顛覆一切證據和事實,沒有涓滴證據支持的大話、廢話可以或許讓法官無前提地所有的接收,這便是法令被強奸的成果,我不克不及不以為這實在便是暗箱操縱的成果,我的掉敗並不是在法庭上,而是在酒桌上。
綜上所述,原審訊決漏掉瞭被申請人姚遙、閆文才、薑奇、孫惠連等人對楊弘毅毆打行為的認定;漏掉瞭寧夏理工學院假造不實輿論,嚴峻侵害楊弘毅聲譽權及隱衷權的事實認定,漏掉瞭黌舍采用教員署名信方法對我孩子入行人身進犯的認定;法庭漏掉瞭寧夏理工學院相干職員對我孩子和我小我私家入行人身進犯行為的認定;沒有對我兒子的被迫入學效果與寧夏理工學院常務副校長姚遙等人的暴力危險及後續黌舍施加給我兒子的精力傷害損失、聲譽侵害、隱衷侵權等違法行為之間因果關系做出對的的認定,而且,原審訊決有餘以填補被申請人寧夏理工學院對申請人楊弘毅侵權行為所形成的傷害損失成果,原審法令合用過錯。
此案案由自己並不復雜,且事實清晰,證據確實,可令人希奇的是,本案在入進司法步伐後竟然復雜起來。在地點地公安機關作出瞭治安處分決議和本地當局結合查詢拜訪組的得出查詢拜訪論斷後來,且本案曾經在收集上獲得普遍傳佈的情形下,寧夏高級人平易近法院以下三級人平易近法院還可以或許不以事實和證據為訊斷之繩尺入行訊斷,而是肆意妄為的訊斷,這起首是對法令的褻瀆,對事實和證據的強奸!對社會公正公理的蔑視!對如許的審訊成果申請人深表掃興!寧夏三級人平易近法院用他們的行為告知申請人,他們不克不及擔當起人平易近對其法令公平的希冀。如許的成果申請人不接收!面臨如許的成果,申請人在無奈釋懷這個案件存在某種生意業務的疑心的條件下,隻能經由過程連續且果斷的立場和方法往保護法令之尊嚴!
申請人以為石嘴山市年夜武口區人平易近法院和石嘴山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的訊斷成果隻能發生如許的影響:起首是讓在4月12日早晨目擊瞭打人事務經由的在場學生發明——本來社會實際是這般寒酷!事實可以污蔑,權利可以改寫成果。從此,在他們還沒有走出校園的時辰就對咱們的社會周遭的狀況認知留下不良印象。其次讓凌駕200萬在收集、電視、自媒體上相識事實實情的泛博網平易近有瞭想象的空間,使他們對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尊嚴發生疑慮。再次是讓我兒子蒙受再次的人生衝擊,他將從此不再置信公正和公理,他的人生境遇也會經由過程親友摯友的口口相傳而成長為一種社會負能量,影響到更多人群。再次是將影響到寧夏理工學院引導人的感性,讓他們認為他們可以主宰所有,滋長其囂張氣焰,必然會再次地采用違法手腕侵害更多學生的好處,從而發生對社會的連續迫害性。最初是讓泛博國民對咱們的法制系統發生不信賴感,傷害損失瞭法院這一公權機關的公信力。
申請人以為寧夏歸族自治區高等人平易近法院採納申請人的再審哀求理由不充足、事實認定不清、合用法令過錯,是嚴峻顯掉公平的。本案在經由瞭一審、二審、高法的裁定、本地查察院的審查後仍是得不到法令的公平,顯然並非是證據和事實的因素,而是泛起瞭報酬簡訊試用原因!存在本地黑惡權勢的參與,存在勢力對法令的強奸!本案的訊斷存在這般顯著的過錯,卻始終得不到糾正,無疑是對咱們法制系SMS 簡訊服務統的譏嘲,也讓申請人無奈向200萬以上相識此案實情的泛博網平易近交接。法令的尊嚴不容褻瀆!社會所需求的公正公理也不克不及早退!為瞭國傢法制提高,申請人隻能本著對法令公平的堅信,向寧夏歸族自虛擬簡訊治區人平易近查察院提起抗訴哀求!
此致
寧夏歸族自治區人平易近查察院
申請人:楊周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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